民间借贷借据不是单纯的债务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9:02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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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借据不是单纯的债务,还有什么呢?原告李桂芳的丈夫王学昌于1996年经营江苏省赣榆县海头镇南朱皋村委会窑厂,由被告夏心洋与村委会签定窑厂承包合同,夏心洋与韩某在厂内共同管帐,负责交村承包费等事务。1999年王学昌退出,该窑厂被陈某、夏心洋等四人买断,并一直经营。2002年5月王学昌病逝。
具体案情情况如下,2003年7月原告李桂芳及其家人持夏心洋2000年1月31日所立的“借支据”诉至法院,要求夏心洋偿还欠款22100元。该借支据内容为:“借支据: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整(包村所有欠帐)”。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,原告李桂芳称该款系夏心洋借其家现金、赊欠砖款,顶完帐后,尚欠40000元,立写欠条后又还17900元,余欠22100元至今未付。夏心洋则辩称,与王学昌是合伙关系,承包合同是我与村委会签定,因我是本村村民,为了方便协调关系,王学昌让我负责跑外,交村承包费等事务。
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,该40000元不是借款,而是在1996年交村承包费时,我从王学昌处支取40000元款,未立写欠条,款交后发票找不着,一直未入帐。至1999年散伙时,为平帐,让我补的条子,合伙帐尚未清算,我从未还过原告一分钱,并出示交村承包费原始单据一张,原告认可收据,但称与本案无关。
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,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夏心洋虽无足够证据证实双方系合伙关系,但夏心洋在窑厂管帐,负责向村交纳有关费用,原告是认可的,即便合伙不成立,雇用还是存在的。原告对夏心洋在借支据上所写“包村所有欠帐”不能有确切证据解释其含义。原、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,原告认可被告已还17900元,对尚欠的22100元应由被告夏心洋归还,遂作出由夏心洋给付原告等人人民币22100元的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