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信用卡出借引纠纷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3:03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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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2008年5月,高湛将自己尾号为2904,设置有密码的某银行信用卡出借给陆小真,允许其使用信用卡里的6万元,陆小真出具借条一份。随后,陆小真又向其借款85500元,并出具了借条。
借期届满后,陆小真未还款,高湛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判令陆小真立即返还借款145500元,并支付利息、返还信用卡。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高湛的诉讼请求。
后经调查,2008年8月份,上述信用卡在华康商贸有限公司处消费7笔,消费总额为86812元,其中,1笔签购单签名为“高湛”, 3笔为“陆小真”,另3笔分别为“王璇”、“娄小花”、“夏小明”。该信用卡于2009年11月7日挂失。随后,高湛以信用卡不慎丢失,华康公司工作人员疏于审查签名为由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华康公司支付信用卡被盗刷款86812 元及利息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,不得出租和转借,原告将信用卡借给陆小真持有和使用,违反了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的禁止性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,且信用卡均是凭密码消费,故本案所涉的7笔消费均应视为原告本人所为。何况,原告已另行起诉陆小真,原告因出借信用卡而遭受的损失已经由该案判决得以弥补,原告诉求的信用卡被盗刷的损失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,据此驳回了高湛对华康公司的诉讼请求。